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部标准 城市公共交通 站、场、厂设计规范 CJJ 15—87 主编部门:武汉市公用事业研究所 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 实行日期: 1988 年 6 月 1 日 关于发布部标准《城市 公共交通 站、 场、厂设计规范》的通知 (87)城标字第636号 根据(83)城科字第 224 号文的要求, 由武汉市公用事业研究所负责编制的 《城市 公共 交通站、场、厂设计规范》,经我部审查,现批准为部标准,编号 CJJ 15— 87,自一九八 八年六月一日起实施。 在实施过程中如有问题和意见, 请函告本标准管理单位武汉市公用事 业研究所。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 一九八七年十二月三日 第一章 总则 第 1.0.1 条 为使我国城市 公共交通 能适应城市建设和经济发展的需要,使其站、场、 厂等主要设施能根据规定要求进行科学规划和合理设计,特制定本规范。 第 1
第一章 总则 第 1.0.1 条 为使我国城市公共交通能适应城市建设和经济发展的需要,使其站、 场、厂等主要 设施能根据规定要求进行科学规划和合理设计,特制定本规范。 第 1.0.2 条 城市公共交通是城市规划的主要内容之一。城市公共交通站、 场、厂的设计应结合 城市规划合理布局,计划用地,做到保障城市公共交通畅通安全、使用方便、技术先进、经济合理。 第 1.0.3 条 本规范适用于我国城市公共汽车、无轨电车、 轮渡和出租汽车新建、 扩建和改建的 站、场、厂。有轨电车、索道缆车的站、场、厂设计可参照执行。 第 1.0.4 条 城市公共交通站、场、厂设计,除执行本规范外,尚应符合我国现行的其它有关标 准和规范的要求。 第二章 车站和渡轮站 第一节 城市公共电、汽车首末站 第 2.1.1 条 首末站的规模按该线路所配营运车辆总数来确定。一般配车总数(折算为标准车) 大于 50辆的为大型站;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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