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补偿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本市城市房屋拆迁的管理,维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 益,保障建设项目顺利进行, 根据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 及有关法律 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市市辖区范围内的国有土地上实施房屋拆迁 ,并且需要对被拆 迁人补偿、安置的 ,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对本市城市房屋拆迁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区 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权分工,对本辖区内的房屋拆迁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规划、建设、公安、工商、文化、教育、民政、城管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 自职责,协同实施本办法。 第二章 拆迁管理 第四条 拆迁房屋的单位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后,方可实施拆迁。 申领城市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应当向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提交下列资料: (一 ) 建设项目批准文件 ; (二 )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 (三 ) 国有土
成都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 (1986年 12月 26日成都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 十三次会议通过; 1987年 1月 10日四川省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 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批准。 1991年 6月 13日成都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 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修正; 1991年 9月 28日四川省第七 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批准修正; 1991年 10月 18 日成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布。)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房屋拆迁管理,保障城市建设的顺利进行, 保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根据国家有关法律和国务院 《城市房屋拆 迁管理条例》的规定,结合本市的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本市城市规划区国有土地上,因城市建设需要拆迁房 屋及其附属物的,均按本条例执行。 第三条 拆迁当事人是指拆迁人和被拆迁人。拆迁当事人可以是 法人,也可以是公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