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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城市道路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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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城市道路管理条例 目录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 天津市城市道路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 第三章 养护维修 第四章 路政管理 第五章 临时占用和挖掘道路 第六章 桥梁设施管理 展开 编辑本段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 《天津市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的决定 (2005 年 10 月 20 日天津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 天津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决定,对《天津市城市道路管理条例》 作如下修改: 一、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修改为: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准占用城市道路。因建设等特殊需要临时占 用城市道路的,应当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有关项目批准文件,到城市道路管理部门办理许可 手续。城市道路管理部门应当在法定期限内作出书面决定。经许可占用的,申请人应当交纳占路费 和占路损坏修复保证金。 ” 二、第二十八条

3上海市城市道路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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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城市道路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本市城市道路管理,保障城市道路完好,充分发挥其使用 功能,促进城市经济和社会发展,根据国务院《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和其他有关 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条例所称城市道路包括市区和城镇范围内供车辆、行人通行的,具 备一定技术条件的道路、桥梁、隧道及其附属设施。城市道路分为快速路、主干 路、次干路和支路。 第三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城市道路的规划、建设、养护、维修 和路政管理。 第四条 上海市市政工程管理局(以下简称市市政局)是本市城市道路的行 政主管部门,负责实施本条例。 市市政局所属的上海市市政工程管理处 (以下简 称市市管处)负责本市城市道路的具体管理工作, 并依照本条例的授权实施行政 许可和行政处罚。 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工程行政管理部门 (以下简称区、县市政工程管理部门) 负责其职责范围内城市道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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