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森林防火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立法依据) 为有效预防和扑救森林火灾,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生态及 森林资源安全、巩固森林建设成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 《森林防火条例》等 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市行政区域内森林火灾的预防和扑救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森林防火,是指森林、林木和林地火灾的预防和扑救。 第三条(方针原则)森林防火工作贯彻预防为主、积极消灭的方针,实行属地管理,分 级负责。 第四条(防火责任) 本市森林防火工作, 实行各级行政首长负责制、部门分工责任制和 经营主体责任制。 在森林防火区范围内生产生活的其他单位和个人,应当承担相应的森林防火责任。 承担森林防火责任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在责任区域内巡山护林,预防和扑救森林火灾。 第五条(经费保障)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森林防火经费纳入财政预算, 建立稳定的经费 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