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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1.17
重庆市政府部门行政首长问责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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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重庆市政府部门行政首长问责暂行办法 市政府令第 169 号 《重庆市政府部门行政首长问责暂行办法》已经 2004年 5 月 11日市人民政府第 29次常务会议 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 2004 年 7月 1 日起施行。市长 王鸿举 二○○四年五月十三日 重庆市政府部门行政首长问责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全面推进依法行政, 防止和减少行政过错, 提高行政效能和工作效率, 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 法》和《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政府部门行政首长问责,是指市人民政府对所属各部门行政首长不履行 或不正确履行法定职责,致使其领导的机关(系统)政令不畅、秩序混乱、效能低下,损害公共 利益或行政管理相对人合法权益的行为,或行政首长举止不端,在社会上造成不良影响的行为, 依

重庆市建筑施工企业诚信综合评价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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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重庆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重庆市建筑施工企业诚信综合评价 暂行办法的通知 渝府发〔 2012〕65号 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重庆市建筑施工企业诚信综合评价暂行办法》已经 2012年 5月 9日 市人民政府第 125次常务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重庆市人民政府 二○一二年六月十八日 重庆市建筑施工企业诚信综合评价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推进工程建设领域诚信体系建设,进一步规范建筑市场秩 序,保障工程质量和建筑安全生产,根据《建筑法》 、《招标投标法》、《建 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建筑业企业资质 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实施建筑施工企业诚信综合评价,运用诚信综 合评价结果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建筑施工企业诚信综合评价,是指评价实施单位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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