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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城市建设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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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城市建设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 渝府令第 85 号 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市建设配套费的征收管理 ,促进我市城市基础设施建设 ,根据国家有关规 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本市城市规划区(含建制镇)范围内进行工程建设的单位和个人,均应按本办 法缴纳城市建设配套费(以下简称配套费) 。 第三条 城市建设配套费的征收管理工作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其日常工作由市城市 建设配套费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市配套办)负责。 区县(自治县、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本办法规定,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建设配套费 征收管理工作。 第四条 主城区内城市建设配套费征收由市配套办负责。主城区外城市建设配套费征收由工 程所在地的区县(自治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 本办法所称主城区是指:渝中区、南岸区、江北区、九龙坡区、沙坪坝区、大渡口区、巴南 区、渝北区、北碚区,包括经济技术开发区和高新技术产业开

重庆市城市建设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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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城市建设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 来 源: 重庆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时 间: 2011-6-9 10:22:49 点击率: 144 重庆市人政府令第 253 号 《重庆市城市建设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已经 2011 年 4 月 15 日市人民政府第 98 次常 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 2011 年 6 月 1 日起施行。 市 长 黄奇帆 二○一一年四月二十日 重庆市城市建设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促进我市城市基础设施建设, 加强城市建设配套费的征收管理, 根据国家 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本市城市 (镇)规划区范围内新建、 改建、扩建建设项目的单位和个人 (以 下统称建设项目业主) ,均应按本办法规定缴纳城市建设配套费。 本办法所称城市建设配套费(以下简称配套费) ,是指由政府依法征收用于城市(镇)规划 区范围内城市基础设施配套建设的专项费用。 第三条 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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