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审核及配租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审核及配租管理工作,根据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 加强本市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和管理的通知》(京政发〔 2011〕61 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市、区县人民政府所属机构、社会单位以及投资机构、房地产 开发企业持有的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审核、公示、轮候、复核及配租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门负责本市公共租赁住房的指导、监督和备案工作。区县、 街道办事处 (乡镇人民政府) 住房保障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本地区公共租赁住房的申 请受理、审核、公示、轮候、复核及配租管理工作。 第二章 申请和审核 第四条 市、区县人民政府所属机构、社会单位以及投资机构、房地产开发企业持有的 公共租赁住房供应对象主要是城市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 可以申请 公共租赁住房: (一)廉
1 公租房档案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市公租房租赁档案管理工作,有效地 保护和利用档案,根椐 《重庆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暂行办法》 〈渝府发[ 2010]61号〉文件精神要求,结合工作实际,特制定本 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档案,是指公租房在租赁工作中签订的承 租户租赁合同、承租户换租申请证明材料、承租户退出租赁管理材 料、承租户投诉举报材料及承租户违法违约信息材料。 第三条 房管中心应当遵守本制度,承担档案的收集、整理、 立卷、归档、保管、和保密等义务。 第二章 管理体制和机构职责 第四条 房管中心应对除劳动合同外各类档案实行 “统一标准、 因人建档、分类标目”的原则进行管理和监督;对劳动合同按“统 一管理、集中存放”的原则进行管理。 第五条 房管中心作为公租房租赁档案管理责任部门,负责租 赁档案的保存和管理并对物业公司进行指导,履行下列职责: (一)负责对承租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