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城市建设拆迁管理条例 (2002年 12月 26日郑州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 通过 2003年 5月 29日河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批准 根据 2005年 4月 28日郑州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 过 2005年 9月 30日河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批准 的《关于修改〈郑州市城市建设拆迁管理条例〉的决定》修正)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建设拆迁管理,维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城市 建设顺利进行,根据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 《河南省城市房屋拆迁 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本市城市规划区内进行建设,需要拆迁房屋及其附属物、市政公 用设施及其他建筑物、构筑物,并需要对被拆迁人补偿、安置的,适用本条例。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
成都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 (1986年 12月 26日成都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 十三次会议通过; 1987年 1月 10日四川省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 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批准。 1991年 6月 13日成都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 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修正; 1991年 9月 28日四川省第七 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批准修正; 1991年 10月 18 日成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布。)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房屋拆迁管理,保障城市建设的顺利进行, 保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根据国家有关法律和国务院 《城市房屋拆 迁管理条例》的规定,结合本市的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本市城市规划区国有土地上,因城市建设需要拆迁房 屋及其附属物的,均按本条例执行。 第三条 拆迁当事人是指拆迁人和被拆迁人。拆迁当事人可以是 法人,也可以是公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