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规范、标准 第一条 为了加强住宅工程质量管理,保障住宅工程的质量与使用功能,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国家有关施工质 量验收规范、标准,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及其监督管理, 适用本规 定。 本规定所称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 (以下简称质量分户验收) 是指住宅工程 在按照国家现行验收规范、 标准进行工程质量竣工验收前, 对每一户及单位工程 的公共部位进行的专门验收,并形成分户验收记录。 第三条 住宅工程质量竣工验收时,建设单位(代建)应当先组织设计、施 工和监理单位有关人员进行质量分户验收。 质量分户验收不合格的,建设(代建)单位不得组织单位工程竣工验收,工 程质量监督机构不予出具工程质量监督报告。 建设单位必须按照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和建设部有关规定, 严格住宅 工程竣工验收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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