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本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活动,维护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 (以下简 称被征收人 )的合法权益,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以下简称《征收条例》)及相关法律 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内国有土地上单位、个人房屋的征收与补偿。 第三条 房屋征收与补偿应当遵循决策民主、程序正当、公平补偿、结果公开的原则。 第四条 市房屋征收部门负责本市房屋征收与补偿的管理工作。 发展改革、国土、规划、物价、建设、住房保障、公安、城管、工商、民政、教育、审计等有关行政管理 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和本办法的规定,做好房屋征收与补偿相关工作。 第五条 区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并负责处理房屋拆迁遗留问题。 区房屋征收 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东湖新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