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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09.28
建筑物砸伤人所有人或管理人担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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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江淮法治 合同履行发生争议 义务人负责举证 !案 情"!""# 年$月#蒋 某 与 涂 某 签 订 协 议 共 同 出 资 购 买 了 一 辆 货 车 挂靠在某运输公司合伙经营#!""#年 %!月#蒋某与涂某达成口头协议$蒋某 退伙#货车由涂某独自经营#涂某给付 蒋某出资款数万元% 达成协议次日货 车即由涂某独自经营% !""&年#月#蒋 某起诉到法院#要求涂某给付出资款% 涂某在诉讼中辩称$ 蒋某提供不出证 据证明涂某没有付款#法院应驳回蒋 某的诉讼请求# 法院没有采纳涂某的 主张#反而要求涂某提供能证明其已 经付款的证据# 涂某未能提供证据# 法院遂判决涂某给付蒋某出资款% 后 涂某履行了法院的判决% !评析"本案涉及到民事诉讼中当 事人举证责任的承担%法律规定当事人 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 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 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

房屋承租人与共有人的优先购买权冲突与协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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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确认了房屋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但承租人的这一权利经常与《物权法》规定的共有人的优先购买权发生冲突。要化解承租人与共有人的优先购买权冲突,不能局限于\"物权优先于债权\"的一般论证,更不能用\"买卖不破租赁\"实现对承租人优先购买权的功能替代,而应当从价值评判的角度进行分析。与单独所有相比较,共有这种形态并不是一种很有效率的产权安排方式,现代社会应当尽量创造机会减少财产共有形态的存在,而共有人的优先购买权恰恰具有简化乃至消灭共有关系的重要价值,所以,应当优先于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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