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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01.25
材料复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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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泥 一、执行标准 《硅酸盐水泥、普通硅酸盐水泥》 GB175-1999,《矿渣硅酸 盐水泥、火山灰质硅酸盐水泥及粉煤灰硅酸盐水泥》 GB1344 -1999,《复合硅酸盐水泥》 GB12958-1999,以上六大水泥 标准从 2000 年 4 月 1 日实施,水泥强度改用《水泥胶砂强 度检验方法( ISO)》GB/T17671-1999 检验,取样按《水泥 取样方法》 GB12573-90 要求取样。 二、物理检验指标 1、细度 2、标准稠度 3、凝结时间 4、安定性 5、强度 三、取样方法 1、取样送样规则 (1)首先要掌握所购买的水泥的生产厂是否具有产品生产 许可证。 (2)水泥委托检验样必须以每一个出厂水泥编号为一个取 样单位,不得有两个以上的出厂编号混合取样。 (3)水泥试样必须在同一编号不同部位处等量采集,取样 点至少在 20 点以上,经混合均匀后用防潮容器包装,重量 不少于

建筑材料复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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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质量标准 当发包人标准低于国家标准时,必须按照国家标准执行; 当发包人标准高于国家标准时,应按发包人标准执行。 项目质量计划应有项目经理主持编写。 二、建筑材料的复试 1.复试材料的取样 (1) 同一厂家生产的同一品种、 同一类型、 同一生产批次的进场材料应根据相应建筑材料质量标准与管 理规程、规范要求的代表数量确定取样批次,抽取样品进行复试,当合同另有约定时应按合同执行。 (2) 材料需要在建设单位或监理人员见征下,由施工人员在现场取样,送至有资质的试验室进行试验。 见证取样和送检次数不得少于试验总次数的 30%,试验总次数在 10次以下的不得少于 2 次。 (3) 每项工程的取样和送检见证人, 由该工程的建设单位书面授权, 委派在本工程现场的建设单位或监 理人员 1至 2 名担任。见证人应具备与工作相适应的专业知识。见证人及送检单位对试样的代表性、真实 性负有法定责任。 (4) 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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