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附件: 莆田市建设局公务车辆报废、购置管理制度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对局机关及局属单位的公务车辆 管理,规范车辆报废与购置行为 ,根据有关文件规定,结合本局 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 公务车辆:小轿车、越野车、商务车、旅行车等。 第三条 车辆报废标准 (一)正常报废标准 1、轿车累计行驶达 50万公里或连续使用达 15年; 2、9座(含 9座)以下非营运载客汽车(含越野型)累计 行驶达 45万公里或连续使用达 15年; 3、其他车辆累计行驶达 45万公里或连续使用达 10年。 (二)非正常报废标准 1、因各种原因造成车辆严重损坏、技术状况低劣、原车车 型被淘汰,已无配件来源的,造成车辆无法修复的; 2、汽车经长期使用,耗油量超过国家定型车出厂标准规定 值百分之十五的; 3、采用排气污染控制技术后,排放污染物仍超过国家规定 的汽车排放标准; 4、因特殊情况需报废,经由
四川启电送变电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2012 年内部车辆用车管理制度 为加强公司内部车辆的安全、合理、高效使用,节约费用开支, 最大限度地发挥车辆的使用效益, 以适应公司工程用车及办公用车需 要,现根据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一、车辆管理制度 第一条 本制度所指车辆是指公司的工程车及办公用车。 第二条 本公司的车辆由办公室指派专人负责管理。 第三条 车辆的有关证件及保险资料统一由办公室保管,按车 建立资料、费用档案。 第四条 车辆发生故障,应立即停止使用,并报告办公室,如 车辆不属于正常磨损(违章操作、乱停乱放、不遵守交通规则、不准 开疲劳车、醉酒车、情绪车,不准危险驾车 (包括高速、紧跟、争道、 赛车等)车辆维修后,经保险公司赔付,剩余维修费用由驾驶人员自 行赔付;若属于正常磨损,车辆维修,经保险公司赔付,剩余维修费 用由公司支付。 第五条 用车人在用车前须填写 《车辆出入登记》,填好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