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 我是某单位负责人。两年前,我单位建办公大楼.按规定招标,某建筑公司中标后,我单位与该公司订立了中标合同,并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中标合同约定工程价款5000万元。后来我们发现该价款过高.经与建筑公司再三协商,双方一致同意将价款降低至300万元,并签订了补充协议。目前工程已竣工,在结算价款时,建筑公司提出施工过程中原材料涨价,仍要求按5000万元结算,我们认为补充协议是双方都同意的.应当按补充协议结算。不久前,建筑公司委托律师来函称如不按5000万元付款,将诉至法院。难道建筑公司这种不讲信用的行为还能得到法律支持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