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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09.15
川建造价发(2006)第11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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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川 省 建 设 厅 川建造价发 [2006]118 号 四川省建设厅关于重申 竣工验收备案增加竣工结算资料的通知 各市、州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2001年省建设厅印发《关于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增加竣工 结算资料的通知》(川建厅价发 [2001]979号)文以来,各市、州建设行政主管 部门认真贯彻执行, 对防止工程款拖欠, 规范工程竣工结算办理和对竣工结算进 行有效监督起到了良好作用。但在 2005年全省工程式量清单计价及合肥市同执 行情况检查中反映出个别地区和部门对该项工作重视程度不够,工作流于形式。 如有的地区至今未开展工程竣工结算确认工作, 有的竣工验收备案机构在办理竣 工验收备案时,对竣工结算的确认仅凭承发包双方中头或书面承诺上, 而未按规 定执行竣工结算确认制度。 由于竣工结算确认制度落实不到位, 一是给我省工程 款拖欠数额的准确确定带来困难, 并造成新的工程款拖欠

川建造价发[2009]7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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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建设厅文件 川建造价发 [2009]75 号 四川省建设厅关于印发《规范建设工程造价风险分担行为的规定》的通知 各市、州及扩权试点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公平合理分担工程造价风险, 保护发、承包双方的合法权益, 确保工程质 量和安全生产,根据《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 (GB50500-2008)的规定, 我厅制订了《规范建设工程造价风险分担行为的规定》 ,现印发你们, 请遵照执 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及意见请及时向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反映。 附件: 规范建设工程造价风险分担行为的规定 .doc 四川省建设厅 二 OO九年二月二十三日 附件: 《规范建设工程造价风险分担行为的规定》 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的工程,应在招标文件或合同中明确风险内容及其范围 (幅度),不得采用 无限风险 、所有风险或类似语句 规定风险内容及其范围(幅 度)。 一、招标工程以投标截止日前 28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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