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川建造价发, 2016? 349号 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建筑业营 业税改征增值税四川省建设工程计价 依据调整办法》的通知 各市、州及扩权试点县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各建设、 设计、施工、咨询及相关单位: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 值税试点的通知》 (财税, 2016? 36号)、住房城乡建设部《关 于做好建筑业营改增建设工程计价依据调整准备工作的通知》 (建办标函, 2016? 4号)等文件规定,建筑业自 2016年 5月 1 日起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 (以下简称 “营改增” )试点范围。 为适应国家税制改革要求,满足建筑业营改增后建设工程计价 需要,切实保障建筑业营改增顺利实施,结合我省实际制定了 《建筑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四川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调整办 法》,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各相关单位要高度重视建筑业营改增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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