幼儿园安全保卫工作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中小学、幼儿园的安全保卫工 作,切实保障广大师生人身财产安全,维护学校正常教学秩序,根 据国务院《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教育部等十部委 《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公安部《维护校园及周边治安秩 序八条措施》、《关于切实加强学校(幼儿园)安全保卫工作的通 知》(台市委办发 [2010]24 号)等规定和要求,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学校(幼儿园)是指国家或者社会力 量举办的普通中小学校、特殊教育学校、各类中等职业学校、幼儿 园等。 第三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与学校(幼儿园) 安全保卫工作有关的活动。 第四条 学校(幼儿园)安全保卫工作遵循预防为主、单位负 责、突出重点、保障安全的方针。 第二章 工作职责 第五条 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履行维护校园安全稳定的管理职 责,全面掌握中小学、幼儿园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