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开发区创客空间认定和扶持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关于发展众创空间推进大众创新创业 的指导意见》(国办发〔 2015〕9号),为响应国家支持 大众创业、全面创新的战略部署,在广州开发区形 成从 “创客空间(苗圃) —孵化器—加速器—科技园”的全链 条孵化器集群,鼓励建设创客空间,降低科技创业门槛和 成本,以科技创业带动社会就业。根据有关规定,结合本 区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广州开发区创客空间,是指在本区范围内建 设的为软硬件设计师、医疗器械研制者、创意产业艺术家 等各类发明、革新和创造的群体提供开放式社区、实验空 间和基础设备以及为创业者提供投融资对接、讲座、工作 坊等知识分享空间的新型创业孵化服务平台。 第三条 广州开发区安排创客空间发展资金(以下简 称资金),在区科技发展资金中列支,用于扶持区创客空 间建设运营和创新创业活动。 第四条 区科技主管部门负责本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