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庭财产长效还本保险条款 保险财产范围 第一条本保险承保下列家庭财产: (一)房屋及其附属物; (二)单件价值在50元以上的服装、床上用品、家俱; (三)单件价值在300元以上的乐器、家用电器(不含微型电器、电子用品)。 第二条下列财产不在保险财产范围以内: (一)金银、首饰、珠宝、货币、有价证券、票证、邮票、古玩、艺术品、文件、帐册、技术资料、图表、家禽、花草、树木、宠物、盆景、交通工具、照像机、音像制品及其他无法鉴定价值的财产; (二)处于紧急危险状态下的财产; (三)用于生产经营的财产; (四)其他不属于第一条所列范围的财产。 保险责任 第三条由于下列原因造成保险地址内的保险财产的损失,本公司负责赔偿: (一)火灾、爆炸; (二)雷击、龙
世纪长安终身保险条款 第一条[保险合同构成] 本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单及其所载条款、声明、批注,以及和本合同有关的投保单、效力恢复申请书、体检报告书及其他约定书共同构成。 第二条[投保条件] 凡十六周岁以上六十周岁以下,身体健康的人,可作为被保险人参加本保险。被保险人或对被保险人具有保险利益的人,可作为投保人向本公司投保本保险。 第三条[保险责任开始] 本公司对本合同所负责任,自投保人交付第一期保险费且本公司签发保险单的次日零时开始。保险责任开始日期为生效日。生效日每年的对应日为生效对应日。 第四条[合同撤销权] 自投保人收到保险单的次日起十日内,并未发生保险金给付,投保人可向本公司退回保险单并书面要求撤销本合同。自投保人本人书面要求撤销本合同起,本合同效力终止。投保人向本公司退回保险单,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