空气调节的设计规范 (一 ) 类型:通风与空调标准规范 6.4 空气调节冷热水及冷凝水系统 6.4.1 空气调节冷热水参数,应通过技术经济比较后确定。宜采用以下数值: 1 空气调节冷水供水温度: 5~9℃,一般为 7℃; 2 空气调节冷水供回水温差: 5~10℃,一般为 5℃; 3 空气调节热水供水温度: 40~65℃,一般为 60℃; 4 空气调节热水供回水温差: 4.2~15℃,一般为 10℃。 6.4.2 空气调节水系统宜采用闭式循环。 当必须采用开式系统时, 应设置蓄水箱; 蓄水箱的蓄水量, 宜按系统循环水量的 5%~ 10%确定。 6.4.3 全年运行的空气调节系统,仅要求按季节进行供冷和供热转换时,应采用两管制水系统;当建筑物内一些区域需全年供 冷时,宜采用冷热源同时使用的分区两管制水系统。当供冷和供热工况交替频繁或同时使用时,可采用四管制水系统。 6.4.4 中小型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