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测量制度 第一条 项目经理部根据项目需要应配置足够的熟练掌 握测量技术的测量人员,组建项目测量队,测量队归口由项 目经理部工程管理部统一协调管理,业务上接受公司指导。 测量队负责测量工作的组织、检查和业务指导,测量队队长 负责全面的测量工作。 第二条 项目进场后,项目总工组织工程管理部和测量 队负责人等参与现场由建设单位组织,设计、施工、监理参 加的交接桩,接收点之记资料。现场交桩完成后,形成交接 桩工作纪要,留存现场交接桩照片。如果发现控制点被破坏 或成果有误,应要求设计单位进行补桩并做好记录和现场确 认。在施工过程中,要对设计院移交的桩橛妥善保管,经常 复核,检查其可靠性。 第三条 由项目经理部总工程师牵头,测量队队长负责 编制测量复测及加密方案,经工程管理部部长审查,总工程 师审核后上报上级单位、监理单位审批,施工时严格按照审 批后的方案进行测量工作。 第四条 施工测量过程中做好
北京市轨道交通大兴线工程轨道安装 1标 测量复核制度 为了加强测量管理,保证施工测量的准确, 加快施工进度,使北 京大兴线轨道一标的测量工作规范化, 制度化,更好地服务施工生产, 特制定复测制度。 第一条 执行有关测量技术规范和标准,按照规范要求进行测 量设计、作业、检查、和验收,保证各项成果的精度和可靠性。 第二条 测量桩点的交接必须由双方持交桩表在现场核对、交 接确认。遗失的坚持补桩, 无桩名者视为废桩, 资料与现场不符的应 予更正。 第三条 用于测量的图纸资料应认真研究复核, 必要时应作现场 核对 ,确定无误后 ,方可使用。抄录已知数据资料,必须核对,两计算 人应分别独立查阅抄录,并互相核对。 第四条 各种测量的原始观测记录(含电子记录)必须在现场 同步作出,严禁事后补记、补绘。原始资料不允许涂改。不合格时, 应按规范要求补测或重测。 第五条 测量的外业资料必须有多余观测,并构成闭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