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实施办法 ( 2004 年 6 月 24 日成都市人民政府第 20 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2004 年 7 月 17 日成都 市人民政府令第 108 号公布 自 2004 年 9 月 1 日起施行) 第一条 为保障城市贫困居民基本生活,落实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根据国 务院《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和《四川省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实施办法》 ,结合 成都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持有本市城市居民户口的,凡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当地城市 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均有从当地人民政府获得基本生活物质帮助的权利。 第四条 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遵循保障城市居民基本生活的原则,坚持国家 保障与社会帮扶相结合、鼓励劳动自救的方针。 第五条 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实行市和区(市)县人民政府负责制。民政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