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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04.20
成都市测绘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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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测绘管理办法 成都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 2007 年 12 月 28日 第一条(目的依据)为加强测绘管理,规范测绘行为,促进经济社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测 绘法》、《四川省测绘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成都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大地测量、工程测量、摄影测量与遥感、地图编制、 地理信息系统工程建设、地籍测绘、房产测绘、行政区域界线测绘、测绘成果的提供和使用等测绘活 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管理主体) 成都市测绘管理办公室(以下称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 测绘工作的统一监督管理,并直接负责锦江区、青羊区、金牛区、武侯区、成华区及高新技术产业开 发区(以下统称五城区)测绘工作的监督管理。 其他区(市)县测绘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县 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测绘工作的监督管理。 市和区(市)县政府的其他有关 部门按

成都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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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实施办法 ( 2004 年 6 月 24 日成都市人民政府第 20 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2004 年 7 月 17 日成都 市人民政府令第 108 号公布 自 2004 年 9 月 1 日起施行) 第一条 为保障城市贫困居民基本生活,落实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根据国 务院《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和《四川省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实施办法》 ,结合 成都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持有本市城市居民户口的,凡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当地城市 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均有从当地人民政府获得基本生活物质帮助的权利。 第四条 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遵循保障城市居民基本生活的原则,坚持国家 保障与社会帮扶相结合、鼓励劳动自救的方针。 第五条 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实行市和区(市)县人民政府负责制。民政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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