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长春市建筑日照间距规定 【内容分类】 城建环保 【文号】 长春市人民政府令第 10 号 【颁布部门】 长春市人民政府 【颁布日期】 1998 年 09月 04日 【生效日期】 1998 年 09月 04日 【正文】 全文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规划管理,充分利用城市土地,合理确定城市建筑的日照间距;保障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根据 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本市城市规划区域内从事城市规划、建设活动涉及日照间距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 被遮挡建筑物属于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保证日照间距: (一)住宅; (二)托儿所、幼儿园的活动室和卧室,中小学教室,医院、疗养院的病房,老年人公益性专用住宅(以下统称长日照建筑);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涉及日照的建筑物。 前款中被遮挡建筑物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考虑日照间距: (一)临时建筑、违法建筑以
第四节 建筑间距 2.4.1 定义 建筑间距 :指两栋建筑物或构筑物外墙外皮最凸出处 (不含居住建筑阳台) 之间的水平 距离。规划设计时应综合考虑防火、防震、日照、通风、采光、视线干扰、防噪、绿化、卫 生、管线埋设、建筑布局形式以及节约用地等要求,确定合理的建筑间距。 遮挡建筑 :指对相邻现状或规划建筑的日照条件产生影响, 且与日照受到影响的建筑南 北向水平距离小于自身建筑高度 2 倍的建筑。 被遮挡建筑 :日照条件因其它建筑的建设而受到影响的建筑。 建筑间距系数 :一般指在正南北或正东西方向上出现重叠的建筑之间, 遮挡建筑与被遮 挡建筑在正南北或正东西方向上的水平距离与遮挡建筑高度的比值。 (只有在同期规划建设 的平行相对的板式建筑之间, 指遮挡建筑与被遮挡建筑在平行相对的垂线方向上的水平距离 与遮挡建筑高度的比值。 ) 计算建筑间距系数的范围: 1、二层和二层以上居住建筑的居室窗位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