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公共汽车客运服务规范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成都市公共汽车客运服务行为,提高客 运服务质量,根据《成都市城市公共汽车客运管理条例》等 法律法规,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本规范是本市公共汽车经营企业和公共汽车驾 驶员、乘务员、调度员(以下简称从业人员)从事公共汽车 客运服务的行为规范和质量要求,是行业监管和考核的重要 依据。 第三条 市、县两级公共汽车行业管理部门及其行业管 理机构按各自责权范围负责公共汽车客运服务的监管和考 核工作。 第二章 从业人员 第四条 公共汽车经营企业应按照行业管理部门颁发的 《教学大纲》对从业人员进行岗前培训、考试,并对考试合 格者颁发行业管理部门监制的服务证。 行业管理机构应对企业的培训、考试、发证进行监督和 指导。企业应将培训、 考试、发证情况报行业管理机构备案。 第五条 公共汽车从业人员应取得与岗位相符合的服务 证。 第六条 公共汽车从业人员上岗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