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地方税务局 豫地税函, 2010? 202号 河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 关于土地增值税清算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省辖市地方税务局、省局直属各单位: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清算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 2010? 220 号)转发给你们,请结合以下意见认真贯 彻执行。 一、关于“核定征收率”适用范围问题。 《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土地增值税若干政策的通 知》(豫地税发, 2010? 28 号)第二条的“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 率”仅适用于房地产开发项目;对非房地产企业,应按照土地增 值税的有关规定进行清算,无法清算的,报省局批准后采用核定 征收方式,按 6%的征收率征收土地增值税;对个人转让二手房, 符合减免税条件的,应按照规定办理减免税手续,享受减免税政 策,对于不符合减免税条件的,在清算中又无法准确计算收入、 扣除项目的,可按《通知》中第五条的核定征收率征收土地增值 税。 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