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建筑工程纠纷律师刘政伟谈施工合同纠纷诉讼的主体 针对“施工合同纠纷诉讼主体的确定 ”这一问题,大连建筑工 程纠纷律师刘政伟给出如下解释: (一 )一般而言,建设工程合同纠纷的当事人指发包人与承包 人。 (二 )工程转包的诉讼主体确认。 1. 转包后发生拖欠工程款纠纷的处理 (1) 转包时,经发包人同意的, 属于合同法规定的合同转让: 应将实际施工人列为原告, 发包人列为被告, 合同承包人不列为 当事人。 (2) 转包时,未经发包人同意的,实际施工人是原告,承包 人是被告 ;发包人一般不列为当事人。 2.承包人将其承包的建设工程合同转包给实际施工人后,发 生质量纠纷处理:发包人是原告,承包人、实际施工人员是共同 被告,共同承担质量方面的连带责任。 (三 )工程挂靠的诉讼主体确认。 1.工程欠款纠纷。应当以实际施工人、被挂靠单位为共同原 告。若被挂靠单位不愿起诉的,实际施上人可单独起诉。
建筑工程质量纠纷案例 建筑工程律师 文章来源: 发布时间: 2010年 5 月 11日 9:11 江西省莲花县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2006)莲民二初字第 16 号 原告江西保良生物制药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谭保良 委托代理人何焕平 委托代理人谭忠其 被告湖南湘潭县第七建筑工程公司 法定代表人冯雪林 委托代理人李桂士 委托代理人胡学军。 原告江西保良生物制药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南湘潭第七建筑工程公司建筑工程施工合同质量纠纷一案, 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何焕平、谭忠其,被告委托代理人 李桂士、胡学军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江西保良生物制药有限公司诉称, 2004 年 7月 23 日,原告与被告签订了一份“江西省建设工程 施工承包合同”,双方约定由被告承包原告的提取车间、办公楼、职工宿舍、公用工程约一万多平方米的 建筑工程的土建及配套附属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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