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农业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农业银行承兑汇 票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颁布单位】农业银行 【颁布日期】 19970917 【实施日期】 19970917 【章名】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各直属分行: 为了规范银行承兑汇票承兑、贴现、转贴现业务,促进银行承兑 汇票业务的稳定、健康发展,总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和 中国人民银行《商业汇票承兑、贴现与再贴现管理暂行办法》 ,制定 了《中国农业银行银行承兑汇票管理实施细则》 (以下简称《实施细 则》)。现将《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遵 照执行。 一、各级行要结合工作实际, 组织信贷、会计等相关人员认真学 习、领会人民银行有关文件和《实施细则》精神,进一步提高银行承 兑汇票业务的管理水平。 二、各行要根据《实施细则》的要求,积极落实各项措施,各部 门要严格按照《实施细则》 规定的具体操作规程,实施银行承兑汇票
合同编号 银行承兑汇票转贴现合同 甲方 (买入方 ): 乙方 (卖出方 ): 甲乙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 (以下简称《票据法》 )、中国人民银行《支付 结算办法》 (以下简称《支付结算办法》 )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本着平等、自愿、诚实 信用的原则,经充分协商达成如下条款,以资共同遵照执行。 第一条 定义 1.银行承兑汇票: 指由中国境内经核准经营商业汇票业务的商业银行所承兑, 以人民币 计价的银行承兑汇票。 2.转贴现: 指乙方为了取得资金, 将未到期的已贴现商业汇票再以贴现方式向甲方转让 的票据行为。 3.转贴现日:即转贴现起息日,是指甲方将实付金额划至乙方的指定账户之日。 4.转贴现期限:自转贴现起息日起至票据到期日止,票据到期日为法定休假日时顺延。 利息计算按照《票据法》和《支付结算办法》的有关规定,同城算头不算尾,承兑行在异地 的应另加 3 天的划款日。 第二条 转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