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房屋买卖合同 【篇一:长春市房屋买卖合同 (敲定版 )】 长春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 出卖人: 买受人: 说 明 1、本合同文本为示范文本,由长春市建设委员会和长春市工商行政 管理局共同制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国有土地上的存量房买卖。 存量房,即二手房,是指通过办理转移登记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的房 屋。 2、签订本合同前,出卖人应当向买受人出示房屋所有权证及其他有 关证书和证明文件。 4、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自愿、公平及诚实信用的原则订立合同,任 何一方不得将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另一方。为体现双方自愿的原则, 本合同文本相关条款后留有空白行,供当事人自行约定或补充约定。 合同生效后,未被修改的文本打印文字视为双方当事人同意内容。 5、通过房地产经纪机构提供居间或代理服务达成交易的,所签订的 《房屋出售委托协议》、《房屋购买委托协议》应当作为本合同的 附件;通过设立 “专用账户 ”的房地
《长春市城市房屋权属登记条例》 长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 24 号 《长春市城市房屋权属登记条例》已由长春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于 2004 年 8 月 27 日通过,经吉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于 2004年 9月 25日批准, 现予 公布,自 2004 年 11月 1日起施行。 2004 年 10月 1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房屋权属管理,规范城市房屋权属登记行为,保障房屋权利人的合法权益,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城市房屋权属登记。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房屋权属登记,是指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代表政府对房屋所有权以及由上述权利 产生的抵押权、典权等房屋他项权利进行登记,并依法确认房屋产权归属关系和其他权利状况的行为。房 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