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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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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地方税务局成都市财政局关于土地增值税有关问题的公告 来源: 【字体:大 中 小】 | 【打印】 |【纠错】 | 【关闭】 |【返回 首页】 阅读次数: 22069 关键词: 成 都 市 地 方 税 务 局 成 都 市 财 政 局 公告 2011年第 1号 成都市地方税务局成都市财政局 关于土地增值税有关问题的公告 根据《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四川省财政厅关于土地增值税 征管问题的公告》 (2010年第 1号)和《成都市人民政府办 公厅转发城乡房产管理局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市 场宏观调控工作目标实施意见的通知》(成办发 〔2010〕85 号)精神,现就土地增值税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关于土地增值税预征率 (一)对保障性住房暂不预征土地增值税。 (二)普通住宅预征率为 1%。 (三)非普通住宅预征率以其售价是否超过普通住房价 格标准(即房管部门定期公布的住房平均交易价格的 1.4 倍

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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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DPR-2012-0290004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公告 2012年第 4 号 关于加强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管理的公告 为进一步规范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管理, 现将有关问题公告如 下: 一、纳税人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可实行核定征收。 (一)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应当设置但未设置账簿的; (二)擅自销毁账簿或者拒不提供纳税资料的; (三)虽设置账簿,但账目混乱或者成本资料、收入凭证、 费用凭证残缺不全,难以确定转让收入或扣除项目金额的; (四)符合土地增值税清算条件,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 办理清算手续,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清算,逾期仍不清算的; (五)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 (六)转让旧房及建筑物,既没有评估价格,又不能提供购 房发票的; (七)单独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无法确定取得土地使用权 时所支付的土地价款的。 二、符合上述核定征收条件的,由主管地税机关填写《土地 增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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