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上海海事局关于防治船舶污染物接收作业污染 海洋环境管理规定(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船舶污染物接收作业和处理活动, 保护水域 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 、《中华人民共和 国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及其 相关作业活动污染防治管理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标 准的要求,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海事局管辖范 围内进行的船舶污染物接收和处理作业及相关单位、船舶和人 员。 第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海事局 (以下称“主管机关”) 负责实施对船舶污染物接收作业和处理活动的监督管理。 第二章 一般要求 第四条 在主管机关管辖水域内航行、 停泊、作业的船舶排 放污染物,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相关标准和我国缔结或者加入 的国际条约的规定。 对于不能满足前款规定排放的船舶污染物, 应当委托船舶污 染物接收单位接收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