仓库监控管理制度 1.目的 按照《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辨识》( GB10218-2009)规定, 1.3 级仓库存药量超过 50 吨或 1.1 -2级仓库存药量超过 10吨时,为重大危险源。公司危险源与国家规定相比,虽不构 成重大危险源,但应视同重大危险源进行监督、管理。为加强公司重大危险源(库区)的安 全管理,防止发生事故造成重大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保证安全经营,制定本制度。 2.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库区重点区域的安全管理。 3.主要依据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 (国务院令第 455号)、《关于进一步加强烟花爆竹安全监督 管理工作的意见》 (国办发 2010【53】号)、《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烟花爆竹生产经营企 业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的实施意见》 (安委办 (2010)30 号)、《烟花爆竹企业安全监控系统通用技术条件》 (AQ4101-20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