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气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 第一章 总 则 第1.0.1条 为了使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贯彻预防为主的方针,保障 人身和财产的安全,因地制宜地采取防范措施,做到技术先进,经济合理、安全适用, 制定本规范。 第1.0.2 条 本规范适用于在生产、加工、处理、转运或贮存过程中出现或可能出 现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的新建、扩建和改建工程的电力设计。 本规范不适用于下列环境: 一、矿井井下; 二、制造、使用或贮存火药、炸药和起爆药等的环境; 三、利用电能进行生产并与生产工艺过程直接关联的电解、电镀等电气装置区域; 四、蓄电池室; 五、使用强氧化剂以及不用外来点火源就能自行起火的物质的环境; 六、水、陆、空交通运输工具及海上油井平台。 第1.0.3条 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的电力设计,除应符合本规范的规定外,尚应符 合现行的有关国家标准和规范的规定。 第二章 爆炸性气体环境 第一节 一般
电力装置的继电保护和自动装置设计规范 GB50062-92 1 电力装置的继电保护和自动装置设计规范 GB50062-92 主编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能源部 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施行日期: 1992 年 12 月 1 日 第一章 总则 ................................................................................................................................................................ 1 第二章 一般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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