ZJSP16-2011-0003 浙江省城镇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管理办法 浙建规〔 2011〕27号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城乡规划管理,规范建设工程竣 工规划核实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浙 江省城乡规划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依法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城镇建设工程 (包括在乡、村庄规划区内使用国有土地的建设工程),应按 照本办法实施竣工规划核实。 第三条 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 区域内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工作。 上级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下级城乡规划主管部 门规划核实工作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 需要分期实施的建设项目,经城市、县人民政府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同意,可以分期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分期原则上不超过三期。其中,用于销售的住宅、商业和办公 类建设项目需要分期实施的,在设区的市市辖区范围内的建设 项目每期建设用地不得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