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必须招标项目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 第一条 为确定本市必须招标项目的具体范围和规模标准,规范我市招标投标活动 , 根据《天津市招标投 标条例》第七条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政府及其有关部门通过招标方式确定投资人、 经营人或者承办人的项目范围包括: (一)政府特许经营项目 : 1.供水、供气、供热; 2.城市排水; 3.污水、固体废物的收集与处理; 4.公共汽车、地铁、轻轨等城市公共交通; 5.收费公路、桥梁、隧道等交通基础设施; 6.实行特许经营的其他公用事业项目。 (二)客运出租车及其经营权等有限公共资源配置项目。 (三)政府投资或者融资项目。 第三条 确定土地、矿产等自然资源开发利用项目的投资人、 经营人或者承办人的, 应当通过招标方式确定, 但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采取拍卖等方式确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条 在同一物业管理区域内, 5万建筑平方米及以上的住宅前期物业管理项目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