造价通
更新时间:2024.11.24
建设工程合同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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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合同价款的各种计价方式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合同价款的各种计价方式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根据合同计价方式的不同, 一般情况下分为三大类型, 即总价合同、 单价 合同和成本加酬金合同。总价合同又包括固定总价合同和可调值总价合同;单价合同包括估 算工程量单价合同和纯单价合同;而成本加酬金合同包括成本加固定百分比酬金合同、成本 加固定金额酬金合同、 成本加奖罚合同、 最高限额成本加固定最大酬金合同。 因此,《建设工 程施工合同》 (gf-1999-0201) 第三部分专用条款中第六款“合同价款与支付”中对于合同价 款的三种方式:固定价格合同、可调价格合同、成本加酬金合同的提法有所不妥。而且,这 本施工合同示范文本是适用于工程量清单招标的工程,而通过直接发包、施工图招标选择施 工单位的工程,这本施工合同示范文本中许多条款不大适用。有的同志以为《建设工程施工 合同》 (gf-1

工程合同价款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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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合同价款调整 一、合同价款应当调整的事项及调整程序 1、合同价款应当调整的事项 发生以下事项,发承包双方应当按照合同约定调整合同价款; (1)法律法规变化; (2)工程变更; (3)项目特征描述不符; (4)工程量清单缺项; (5)工程量偏差; (6)计日工; (7)现场签证; (8)物价变化; (9)暂做价; (10)不可抗力; (11)提前竣工(赶工补偿); (12)误期赔偿; (13)施工索赔; (14)暂列金额; (15)发承包双方约定的其他调整事项; 二、合同价款调整程序 (1)出现合同价款调增事项,(不含工程量偏差、计日工、现 场签证、施工索赔)后的 14 天内,承包人应向发包人交合同价 款调增报告并附上相关资料,承包人在 14 天内未提交合同价款 调增报告的,视为承包人对该事项不存在调整价款请求。 (2)出现合同价款调减事项,(不含工程量偏差、 施工索赔) 后的 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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