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附件: 包头市城市房屋拆迁补偿安置资金 监督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我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保障城市建设 项目顺利进行, 维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根据国务院《城 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 、《内蒙古自治区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 例》和《包头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及有关规定,结合 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凡在本市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实施房屋拆 迁,并需要对被拆迁人给予补偿安置的,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市房产管理局是本市拆迁补偿安置资金监督管 理的行政管理部门(具体负责组织实施本规定) 。 第四条 本规定所称的拆迁补偿安置资金,是指在拆迁 范围内,拆除房屋及其附属物应对被拆迁人给予补偿、安置 所需的费用。具体包括房屋补偿费用、附属物补偿费用、搬 迁补助费用、临时安置补助费用、安置房建设所需费用以及 拆迁涉及的其他费用。 第五条 城市房屋拆迁补偿安置资金实行专户存储,拆 迁补偿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