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3 耗热量、热水量和加热设备供热量的计算 5.3.1 设计小时耗热量的计算: 1 设有集中热水供应系统的居住小区的设计小时耗热量,当公共建筑的最大用水时时段与 住宅的最大用水时时段一致时, 应按两者的设计耗热量叠加计算, 当公共建筑的最大用水时 时段与住宅的最大用水时时段不一致时, 应按住宅的设计小时耗热量加公共建筑的平均小时 耗热量叠加计算。 2 全日供应热水的住宅、别墅、招待所、培训中心、旅馆、宾馆的客房(不含员工)、医 院住院部、养老院、幼儿园、托儿所(有住宿)等建筑的集中热水供应系统的设计小时耗电 量应按下式计算: (5.3.1-1) 式中 --设计小时耗热量 (W); --用水计算单位数 (人数或床位数 ); --热水用水定额 (L/人·d或 L/床·d)应按本规范表 5.1.1-1 采用; --水的比热, =4187(J/Kg ·℃ ); --热水的温度, =6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