短路保护 1 配电线路的短路保护电器, 应在短路电流对导体和连接处产生的热作用和机械 作用造成危害之前切断电源。 短路保护电器,应能分断其安装处的预期短路电流。预期短路电流,应通过计 算或测量确定。当短路保护电器的分断能力小于其安装处预期短路电流时, 在该 段线路的上一级应装设具有所需分断能力的短路保护电器; 其上下两级的短路保 护电器的动作特性应配合,使该段线路及其短路保护器能承受通过的短路能量。 3 绝缘导体的热稳定,应按其截面积校验,且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当短路持续时间小于等于 5s 时,绝缘导体的截面积应符合本规范公司 (314)的要求,其相导体的系数可按本规范表 A07的规定确定; 短路持续时间小于 01s时,校验绝缘导体截面积应计入短路电流非周期分量 的影响,大于 5s 时,校验绝缘导体截面积应计入散热的影响; 4 当短路保护电器为断路器时, 被保护线路末端的短路电流不应小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