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原告:吉斯达商务港(南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吉斯达公司) 被告:中国第二十冶金建设公司(以下简称冶金公司) 2004年1月14日,吉斯达公司因开发建设服饰市场,向四家建筑公司发出了招标书,同年1月26日至28B,四家建筑公司均向吉斯达公司发出了投标书。同期江苏省南通市招投标办公室接受吉斯达公司的委托,委派了三位专家评委参与对投标的四家建筑公司的标书及文件进行议标。三位专家会同吉斯达公司于1月29日议标,其中一家建筑公司为评标第一名,但吉斯达公司并未当场定标,之后也未在其中确定中标
项目保密协议 甲方: 乙方: 甲方: 法定代表人: 乙方: 身份证号: 保密项目: 项目组成员: 乙方因参与甲方关于________项目的有关工作,已经(或将要)知悉甲方关于该项目的商业秘密。为了明确乙方的保密义务,甲、乙双方本着平等自愿、公平诚信的原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订立本保密协议。 第一条 保密的内容和范围 甲、乙双方确认,乙方应承担保密义务的甲方关于该项目的商业秘密范围包括: 1、技术信息:包括技术方案、设计要求、服务内容、实现方法、运作流程、技术指标、软件系统、数据库、运行环境、作业平台、测试结果、图纸、样本、模型、使用手册、技术文档、涉及技术秘密的业务函电等等; 2、经营信息:包括客户名称、客户地址及联系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