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保护专项措施经费管理办法 1991年 8月 7日,劳动部 第一条 为了加强劳动保护专项措施经费的管理,充分发挥资金的使 用效益,进一步推动劳动保护工作的全面开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劳动保护专项措施经费是中央财政为提高劳动保护工作水 平,促进国营工交企业改善职工劳动条件, 加强劳动保护部门监察手 段的专项拨款,必须专款专用,严禁挪作它用。 第三条 使用范围: (一)防止伤亡事故,改善劳动保护条件的试点; (二)预防职业病和职业中毒,改善劳动保护条件的试点; (三)在地区或行业具有典型意义和明显社会效益的劳动保护治理项 目; (四)劳动保护部门为提高监察水平而购置的检测、监测仪器设备; (五)有关劳动保护工作的宣传、培训及法规、标准的制订; (六)经劳动部和财政部批准的其他专项支出。 第四条 经费开支项目: (一)仪器、设备购置费 (二)安装费 (三)调研、资料费 (四)宣传、培训费
劳动保护专项措施经费管理办法 1991年 8月 7日,劳动部 第一条 为了加强劳动保护专项措施经费的管理,充分发挥资金的使 用效益,进一步推动劳动保护工作的全面开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劳动保护专项措施经费是中央财政为提高劳动保护工作水 平,促进国营工交企业改善职工劳动条件, 加强劳动保护部门监察手 段的专项拨款,必须专款专用,严禁挪作它用。 第三条 使用范围: (一)防止伤亡事故,改善劳动保护条件的试点; (二)预防职业病和职业中毒,改善劳动保护条件的试点; (三)在地区或行业具有典型意义和明显社会效益的劳动保护治理项 目; (四)劳动保护部门为提高监察水平而购置的检测、监测仪器设备; (五)有关劳动保护工作的宣传、培训及法规、标准的制订; (六)经劳动部和财政部批准的其他专项支出。 第四条 经费开支项目: (一)仪器、设备购置费 (二)安装费 (三)调研、资料费 (四)宣传、培训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