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册、炉窑砌筑工程 说明: 第 4.0.1 条 炉窑砌筑工程量的计算,应按施工阶段的设计图纸(包括修改后的设计文件)上标明的尺寸计算,未标 明尺寸的部位可按比例尺测算。 第 4.0.2 条 炉窑砌筑工程量的计算,应按炉窑部位、砖种与施工顺序,根据定额的要求,依次计算。 第 4.0.3 条 定额计量单位 “m 3 ”或“m 2 ”指砌体的实体积或实面积。在计算工程量时,除另有说明外,不扣除下列情况构 成的体积: 1.小于 25mm的膨胀缝所占的体积。 2.断面积小于 0.02m2 的孔洞。 3.断面积小于 0.06m2、长度(或深度)不超过 1m的孔洞。 4.炉门喇叭口的斜坡。 5.墙根交叉处的小斜坡。 第 4.0.4 条 凡由异、特型耐火砖(或制品)拼砌而成的孔洞,或异、特型耐火砖本身所带的孔洞均应扣除其体积。 第 4.0.5 条 本定额第一章专业炉窑中的炉窑砌筑消耗量中,已综合了选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