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总 则 1.0.1 为了控制建筑 火灾的烟气流动,有利 于人员的安全疏散和 消防扑救行动的展开, 防止和减少民用建筑 火灾的危害,保障社会 的公共安全,制定本 规程。 1.0.2 本规程适用于 新建、扩建和改建的民 用建筑。工业建筑可 参照本规程执行。 1.0.3 民用建筑的防 烟、排烟设计与施工, 应针对火灾时烟气流 动的特点,采取可靠 的防烟、排烟措施, 做到安全适用、技术先 进、经济合理。 1.0.4 防排烟系统的 设计采用新技术、新系 统、新设备时,应提 出合理的技术依据 a 1.0.5 防排烟系统的 设计、计算、施工;调 试及验收,除执行本 规程外,尚应符合现 行有关规范的要求。 2 术语和符号 2.1 术语 2.1.1 防排烟系统 smoke control system 防烟系统和排烟系统 的总称。 2.1.2 防烟系统 smoke protection syste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