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造定【 2008】4 号文 关于加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人工、材料等市场价格风险防范与控制的指导意见 京造定〔 2008〕4 号 各区县建委、集团(总公司) 、有关单位: 为维护建筑市场秩序, 规范市场计价行为, 进一步贯彻落实 《北京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 施工程施工合同管理办法(试行) 》(京建法〔 2008〕138 号),合理确定工程造价,降低人 工、材料等市场价格波动给建设工程发包人、 承包人带来的风险, 维护发承包双方的合法权 益,保证建设工程的质量和安全, 现就加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人工、 材料等市场价格风险 防范与控制提出以下意见: 一、依法应招标的项目, 发包人、承包人在签订施工合同时应当根据工程具体情况,充分考 虑施工工期、市场价格变化情况,合理确定工程合同价格及有关调整办法,对人工、材料、 机械等市场价格变化的风险范围和幅度、 超出其幅度的调整方法及价款结算方式等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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