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 (1998年 11月 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 253号发布 根据 2017年 7月 16日《国务院关于修改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 的决定》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防止建设项目产生新的污染、破坏生态环境,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内建设对环境 有影响的建设项目,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建设产生污染的建设项目,必须遵守污染物排放的国家标准和地方标准; 在实施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的区域内,还必须符合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的要 求。 第四条 工业建设项目应当采用能耗物耗小、污染物产生量少的清洁生产工艺,合 理利用自然资源,防止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 第五条 改建、扩建项目和技术改造项目必须采取措施,治理与该项目有关的原有 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 第二章 环境影响评价 第六条 国家实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
★精品文档★ 2016 全新精品资料 -全新公文范文 -全程指导写作 –独家原创 1 / 12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 【2017年修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的管理,保证建设工程 勘察、设计质量,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必须遵守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建设工程勘察, 是指根据建设工程的要求, 查明、 分析、评价建设场地的地质地理环境特征和岩土工程条件, 编制建设工程勘察文件的活动。 本条例所称建设工程设计,是指根据建设工程的要求,对建 设工程所需的技术、 经济、资源、环境等条件进行综合分析、 论证,编制建设工程设计文件的活动。 第三条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应当与社会、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做 到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相统一。 第四条 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应当坚持先勘察、后设计、 再施工的原则。 第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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