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年6月,我向王某租了一间商铺,双方在《商铺租赁合同》中约定租期3年,我负责商铺自用部分的维护和装修,费用自理,合同期满后装修无偿归房东所有。如今合同期满了,按约定要把所租商铺交还王某,可装修花去6万多元,且经营亏损,其装修尚有较大使用价值。我认为当时没有按有关规定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手续,双方的约定因违反《合同法》第5条规定的公平原则而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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