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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煤炭产量监控系统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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晋政发 [2008]221 号 山西省人民政府令第 221 号 山西省人民政府令 第 221号 《山西省煤炭产量监控系统管理规定》已经 2008年 4月 14日省人民政府第 5次常 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 2008年 7月 1日起施行。 省长 孟学农 二○○八年四月二十日 山西省煤炭产量监控系统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了规范煤炭产量监控系统管理,有效监控煤炭产量,科学开发利用和保 护煤炭资源,促进煤炭工业的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等法律法规, 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煤炭产量监控系统,是指利用信息管理、计算机网络、工业自 动化等技术对矿井煤炭产量数据进行采集和实施远程动态监控管理的系统工程。 第三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煤炭产量监控系统的管理活动适用本规定。 第四条 省人民政府负责煤炭产量监控系统建设的组织、指导和协调工作。 第五条 县级以上煤炭行政主管部门对煤炭产量监控系

化工装置联锁保护系统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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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锁保护系统管理规定 1. 总则 1.1. 为进一步规范公 司联锁保护系统管理,结合公司生产实际,制定本规定。 1.2. 联锁保护系统也称为紧急停车系统 (ESD:Emergency Shutdown)是指用于 监视装置(或独立单元)的操作,如果过程超出安全操作范围、机械设备 故障、系统自身故障或能源中断时,能自动(必要时也可以手动)地产生 一系列预先定义的动作,使操作人员与工艺装置处于安全状态的系统。 1.3. 联锁保护系统包括生产过程中保证生产装置安全运行、防止事故发生、避 免设备损坏的联锁保护系统 (生产工艺联锁保护系统) ;生产装置中实现设 备(尤其是机组)正常启停、安全运转的联锁保护系统(机组联锁保护系 统)。 1.4. 联锁保护系统管理的任务是通过加强专业技术管理,保持联锁保护系统设 备的完好状况,保证安全生产,减少非计划停工,避免重大设备及人身伤 亡事故的发生,提高公司整体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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