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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物业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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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新物业管理办法 2010年 10月 1日实施 北京市人民政府令 第 219号 《北京市物业管理办法》已经 2010年 4月 6 日市人民政府第 6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现予公布,自 2010年 10月 1日起施行。 市长 郭金龙 二〇一〇年四月二十日 《北京市物业管理办法》 目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前期物业管理 第三章 业主、业主大会与业主委员会 第四章 物业服务 第五章 物业的使用与维护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本市物业管理活动,维护物业管理各方的合法权益,促进和谐社区建 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和《物业管理条例》 ,结合本市实际情况, 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物业管理, 是指业主自行或者通过他人对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建筑物、 构筑物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 养护、管理,维护环境卫生和相关秩序的活 动。 第三条

南宁市住宅区物业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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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住宅区物业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住宅区物业管理机构 第三章 住宅区物业的使用与维护 第四章 住宅区物业管理经费和管理用房 第五章 住宅区前期物业管理 第六章 罚 则 第七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住宅区的管理,维护住宅区的公共秩序,创造整洁、文明、安全、方便的居住 环境,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规划区内住宅区的物业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住宅区, 是指以住宅房屋为主, 并有相应配套的公共设施及非住宅房屋 的居住区。 本办法所称物业,是指住宅区内的各类房屋和相配套的公用设施、设备及公共场地。 本办法所称住户,是指住宅区内的房屋的产权人或使用人。 第四条 南宁市房产管理局是南宁市物业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的物业管理工作。 规划、建设、公安、环境卫生、园林、市政、供水、供电等各有关部门应在各自职责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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