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建设委员会 北京市规划委员会文件 北京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 京建法 [2001]616 号 关于加强新建商品住宅家庭居室装饰装修管理若干规定(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新建商品住宅家庭居室装饰装修管理,维护社会公共利益,保障 居民住用安全,明确购房人、房地产开发企业、物业管理单位、装饰装修企业的 权利和义务,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进行新建商品住宅家庭居室装饰装修活动(以下简称 家居装修)及实施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北京市建设委员会、北京市规划委员会、北京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 依据各自职责,对全市家居装修相关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各区、县建委、规划局、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对本区域内的家居装修进行管理。 第四条 家居装修设计、施工、验收应严格执行《北京市住宅工程装修部位设计 要求和施工(验收)条件》(附后)和《关于印发〈北京市家庭居室装饰装修工 程承发
北京市装修装修合同 委托方(甲方): 承接方(乙方): 甲、乙双方经友好洽谈和协商, 甲方决定委托乙方进行居室装潢。 为保证工 程顺利进行,根据国家有关 法律规定,特签订本合同(包括本合同附件和所有补 充合同),以便共同遵守。 第一条:工程概况 1.工程地址: 2.居室规格:房型层(式)室厅厨卫 1、室,计平方米; 2、厅,计平方米; 3、厨房,计平方米; 4、卫生间,计平方米; 5、阳台,计平方米; 6、过道,计平方米; 7、其他(注明部位),计平方米。 总计:施工面积平方米。 3.施工内容:见预算书和施工图。 4.委托方式: 5.工程开工日期:年月日 6.工程竣工日期:年月日 工程总天数:天 第二条:工程价款 工程价款(金额大写)元,详见本合同附件(二)《预算书》。 1、材料款元; 2、人工费元; 3、设计费元; 4、施工清运费元; 5、搬卸费元; 6、管理费元; 7、其他费用(注明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