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关于人防面积指标计算的相关方法 1、所有建筑均按建筑形式分类,指标计算与使用功能无关。 计算方法: (1)十层以上(含十层)的建筑,应修建 “满堂红 ”防空地下室,可按其第十层标准面 积指标计算; (2)九层以下(含九层),基础埋深超过 3 米的建筑,应按其面积(含地下)的 3% 修建; (3)九层以下(含九层) ,基础埋深不超过 3 米的建筑,应按其面积 (含地下) 的 2% 修建; (4)单建工程应按其面积的 30%修建。如一栋建筑有高层又有多层,应按上述要求对 建筑进行竖向分割后,分类计算应建设人防面积指标。(注:防空地下室的室外直接出口, 应算作多层,从地下室竖向分割出来。) 2、为小区配套建设的中小学、幼儿园、市政站点等可不结合修建防空地下室。如上述 项目与其他建筑合并设置,应将其面积指标扣除。 摘录:北京地区建设工程规划设计通则 第三节 人防工程 7.3.1. 人防工程